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为规范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的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作为负责选择公司董事、总经理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专门机构。
第二条 为确保提名委员会规范、高效地开展工作,公司董事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人员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或以上成员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占二分之一以上。
委员由董事长或过半数独立董事或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会议选举产生。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担任。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提名委员会会议,当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委员会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职责。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相同,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提名委员会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公司章程》或本细则规定的不得任职之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提名委员会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提名委员会委员资格。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因委员辞职或免职或其他原因而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增补新的委员人选。在提名委员会委
第七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提名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选择并提出建议,同时对董事会秘书人选、总经理提名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董事、总经理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三)寻找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候选人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和提案提交董事会审查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审议通过后遵照实施。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情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一至两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议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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