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登记制度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管理制度,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参股 30%以上
且公司对其有重要影响的参股子公司(以下统称为子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涉及内幕信息的报告、登记、披露等情形时,应按照董事会秘书办公室的安排进行相应处理。
第四条 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及子公司未经过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而擅自处理内幕信息,因此给公司造成损害的,相应的负责人要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章 内幕信息含义及范围
第五条 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涉及公司和/或子公司的经营、财务、对公司股票交易及其衍生品种市场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公开披露的所有相关信息。尚未公开披露的信息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事项。
第六条 内幕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和/或子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针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和/或子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和/或子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和/或子公司营
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和/或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或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和/或子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或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和/或子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和/或子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
(七)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和/或子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和/或子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和/或子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和/或子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
(十一)公司和/或子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二)公司和/或子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和/或子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和/或子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五)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六)公司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二十)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二十一)公司和/或子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三)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四)公司依法披露前的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
(二十五)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二十六)公司获得大额政府补贴(金额超过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三十)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公司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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