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的专项核查报告
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方证券”或“保荐机构”)作为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化股份”或“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1号——持续督导》《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规定,对公司2024年度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了审慎核查,发表如下核查意见:
一、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
(一)募集资金到位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核准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批复》(证监许可[2022]2163号)批准,公司向社会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6,500,000张,每张面值人民币100元,募集资金总额为65,000.00万元,扣除发行费用后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63,925.33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于2022年12月2日到位,业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验证,并出具了天健验[2022]660号《验证报告》。
(二)募集资金使用及结余情况
项 目(单位:万元) 序号 金 额
募集资金净额 A 63,925.33
项目投入 B1 53,972.42
截至期初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B2 347.72
项目投入 C1 5,819.90
本期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C2 42.66
项目投入 D1=B1+C1 59,792.32
截至期末累计发生额
利息收入净额 D2=B2+C2 390.38
应结余募集资金 E=A- 4,523.39
D1+D2
实际结余募集资金 F 4,523.39
差异 G=E-F
二、募集资金管理情况
(一)募集资金管理措施
为了规范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和效益,保护投资者权益,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了《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使用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等方面均做出了具体明确的规定。
公司按照《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对募集资金实行专户存储,在银行设立募集资金专户,并连同保荐机构于2022年12月与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高新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2022年12月,公司与子公司宁夏新化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宁夏新化”)连同保荐机构、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建德支行签订了《募集资金专户存储四方监管协议》,明确了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上述三方\四方监管协议与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协议范本不存在重大差异,公司及子公司宁夏新化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已经严格遵照履行。
(二)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公司2022年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共有2个募集资金专户,募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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