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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8 15:57:07 股吧网页版
新化股份: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公司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的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董事会决议的实施及执行,对董事会负责。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依法维护公司和股东利益。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相冲突时,应当以公司和股东的最大利益为行为准则。

第三条 本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为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1)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2)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全面统筹、经营管理能力;

(3)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经营管理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关系的能力;

(4)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6)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处以证券市场禁入处罚,期限未满的;

(7)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六条 公司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

第七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根据提名委员会的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公司总经理的解聘,必须由董事会作出决议,并由董事会向总经理本人提出解聘的理由。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九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工作机构及报告制度

第十条 总经理对公司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2)拟定公司的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3)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按照规定组织实施公司的投资计划、签署有关协议等;

(4)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5)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6)制定公司的基本规章制度;

(7)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9)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10)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11)代表公司对外处理重要业务;

(12)《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 经董事会批准后,总经理可根据公司规模大小和经营管理活动的需要设置公司相关部门。

第十二条 公司实行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总经理办公会议是公司管理层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职能部门提交会议审议事项的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参加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董事会认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认为必要时,公司的部门负责人或其他职员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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