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二〇二五年(修订)
浙江新化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一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指定联络人,负责以公司名义办理信息披露、公司治理、股权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等其相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
第二章 任职资格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有《公司法》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
(二)最近 3 年曾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
(三)曾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
(四)最近 3 年曾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的;
(五)公司现任监事;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聘请证券事务代表,协助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或董事会秘书授权时,证券事务代表应当代为履行职责。在此期间,并不当然免除董事会秘书对其职责所负有的责任。
证券事务代表应当参加上交所组织的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候选人或证券事务代表候选人应参加上交所认可的资格培训,培训时间原则上不少于 36 个课时,并取得董事会秘书资格培训合格证书。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原则上每两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上交所举办的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被上交所通报批评的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参加上交所举办的最近一期董事会秘书后续培训。
第九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的培训内容包括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公司治理、投资者关系 管理、股权管理、董事会秘书权利和义务等主题。
第三章 职责
第十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董事会秘书分管的工作部门。董事会秘书办公室负责协助董事会秘书开展和完成本章规定的具体事宜及公司董事会、董事长、董事会秘书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信息披露管理事务,包括:
(一)负责公司信息对外发布;
(二)制定并完善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三)督促公司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遵守信息披露相关规定,协助相关各方及有关人员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四)负责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的保密工作
(五)负责公司内幕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六)关注媒体有关公司的报道,主动向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求证,
督促董事会及时披露或澄清有关信息。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加强公司治理机制建设,包括:
(一)组织筹备并列席公司董事会会议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股东会会议;
(二)建立健全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三)积极推动公司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并规范关联交易事项;
(四)积极推动公司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
(五)积极推动公司承担社会责任。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完善公司投资者的沟通、接待和服务工作机制。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权管理事务,包括:
(一)保管公司股东持股资料;
(二)办理公司限售股相关事项;
(三)督促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遵守公司股
份买卖相关规定;
(四)其他公司股权管理事项。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协助公司董事会制订公司资本市场发展战略,协助筹划或者实施公司资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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