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公司董事会秘书的职责、权限、规范其行为,更好地发挥其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为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等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有关规定,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办公室作为董事会常设工作机构,由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处理公司规范运作、公司治理、信息披露、投资者关系管理等事务。
第二章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士不得担任董事会秘书:
(一) 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 最近三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五) 最近三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三次以上通报批评;
(六) 证券交易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上述期间以公司董事会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三章 董事会秘书的选聘和解聘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果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八条 公司聘任董事会秘书后,应当及时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下列资料:
(一) 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董事会秘书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任职条件的说明、现任职务、工作表现、个人品德等内容;
(二) 董事会秘书个人简历和学历证明复印件;
(三) 董事会秘书聘任书或者相关董事会决议;
(四) 董事会秘书的通讯方式,包括办公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箱地址等。
上述有关通讯方式的资料发生变更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变更后的资料。
第九条 公司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有充分的理由,不得无故将其解聘。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者辞职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董事会秘书可以就被公司不当解聘或者与辞职有关的情况,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交个人 陈述报告。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 出现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 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 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者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 违反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期间,董事会应当及时指定一名董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同时尽快确定董事会秘书的人选。公司指定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的人员之前,由公司董事长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空缺时间超过 3 个月的,董事长应当代行董事会
秘书职责,并在 6 个月内完成董事会秘书的聘任工作。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董事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件和工作移交手续的,仍应承担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章 董事会秘书职责和职权
第十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应当忠
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十五条 董事会秘书履行如下职责:
(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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