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条 独立董事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忠实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在董事会中发挥参与决策、监督制衡、专业咨询作用,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
公司股东间或者董事间发生冲突,对公司经营管理造成重大影响的,独立董事应当积极主动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公司及其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单位或个人的影响。若发现所审议事项存在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况,应向公司申明并实行回避。任职期间出现明显影响独立性情形的,应及时通知公司,提出解决措施,必要时应当提出辞职。
第四条 公司独立董事人数在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三分之一以上,且其中至少包括 1 名会计专业人士。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提名、薪酬与考核、战略委员会,独立董事
应当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与提名委员会中超过半数并担任主任委员(召集人),其中审计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召集人)应由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第六条 独立董事及拟担任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按照有关主管部门的要求,参加其组织的培训并根据相关规定取得证券交易所认可的相关培训证明材料(如有)。
第二章 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
第七条 公司聘任的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3家境内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应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
第八条 担任公司独立董事的人士应当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
(一) 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具备担任公司董事的资格;
(二) 具有本制度第十条所述之独立性;
(三) 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则;
(四) 具有5年以上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法律、会计或经济等工作经验;
(五) 具有良好的个人品德,不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六) 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会计专业人士身份被提名为独立董事候选人的,应当具备较丰富的会计专业知识和经验,并至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具有注册会计师资格;(二)具有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专业的高级职称、副教授及以上职称或者博士学位;(三)具有经济管理方面高级职称,且在会计、审计或者财务管理等专业岗位有5年以上全职工作经验。
第九条 独立董事候选人应当符合下列法律法规的要求:
(一) 《公司法》等关于董事任职资格的规定;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关于公务员兼任职务的规定;
(三)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四) 中共中央纪委、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规范中管干部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后担任上市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独立董事、独立监事的通知》的规定;
(五) 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问题的意见》的规定;
(六) 中共中央纪委、教育部、监察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反腐倡廉建设的意见》的规定;
(七) 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本所及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
第十条 独立董事必须具有独立性,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一) 在公司或者公司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二)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1%以上或者是公司前十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三) 在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份 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在公司前五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四) 在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五) 为公司及公司控股股东或者各自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保荐等服务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的项目组全体人员、各级复核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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