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是指所有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认为应当披露的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通过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信息,并送达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指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第四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作出公开承诺的,应当披露。
第五条 公司及上述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中国证监会对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发行证券信息披露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六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声明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
第八条 除依法应当披露的信息之外,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信息的,应当审慎、客观,不得利用该等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从事内幕交易、市场操纵或者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为内幕信息。
本办法规定的相关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第十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于第一时间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登记,并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发布。公司指定《中国证券
报》、《证券时报》为信息披露指定报纸,公司公开披露的信息同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义务。
第十一条 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并报送广东证监局备查。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十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公司及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定期报告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五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
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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