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主要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公司应当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者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及任免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3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成员2名,委员中至少有1名独立董事为专业会计人士。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以上的独立董事或者1/3以上的全体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由独立董事委员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
负责召集、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当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委员职责。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本细则的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委员辞职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书面辞职报告。委员会因委员辞职、被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本细则规定人数,或者独立董事欠缺会计专业人士时,在董事会补选出新的委员就任前,拟辞职委员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以及本细则的规定履行相关职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四) 监督及评估公司的内部控制;
(五) 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 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职权。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不应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
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阅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发现公司发布的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向董事会报告的,或者保荐机构、独立财务顾问、外部审计机构向董事会指出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公司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部审计部门(以下简称“审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审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审计部应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配合审计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部工作。
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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