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审计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 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 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 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重要参股公司及其相关员工(以下统称“被审计对象”)。
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
关法律法规、本制度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部,负责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审计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经营情况配备一定数量的专职审计人员,并设负责人1名。审计部负责人由审计委员会提名,由董事会任免,对董事会负责,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对象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内部审计人员对在执行公务中知悉的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范围、职责与职权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除涵盖经营活动各个环节外,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还应当包括各方面专项管理制度,包括印章使用管理、票据领用管理、预算管理、资产管理、职务授权及代理制度、信息系统管理与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
第十三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 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 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 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 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六) 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次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四条 审计部享有下列权限:
(一) 要求被审计对象按时报送与审计事项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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