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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27 16:27:11 股吧网页版
松炀资源: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担保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依法规范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担保行为,防范财务风险,确保公司经营稳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全体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审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外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四条 本制度所述的对外担保行为指公司以第三人的身份为债务人对于债权人所负的债务提供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公司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

本制度所述对外担保形式包括保证、抵押及质押。

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公司对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子公司发生对外担保,按照本制度执行。

第五条 公司制定本制度的目的是强化公司内部监控,完善对公司担保事项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尽可能地防范因被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等原因给公司造成的潜在偿债风险,合理避免和减少可能发生的损失。

第六条 公司对外提供担保,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监会
的有关规定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对外担保的办理程序

第七条 公司原则上不主动对外提供担保(相互提供担保除外),确需对外提供担保的,应先由被担保企业提出申请。

第八条 公司日常负责对外担保事项的职能部门为财务部门。

第九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担保申请,开始对被担保企业进行资信状况评价。公司应向被担保企业索取以下资料:包括被担保方近三年的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未来一年财务预测,贷款偿借情况明细表(含利息支付)及相关合同,被担保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简介,银行信用,对外担保明细表、资产抵押/质押明细表,投资项目有关合同及可行性分析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条 公司收到被担保企业的申请及调查资料后,由公司财务部对被担保企业的资信状况、该项担保的利益和风险进行充分分析,并对被担保企业生产经营状况、财务情况、投资项目进展情况、人员情况进行实地考察,通过各项考核指标,对被担保企业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成长能力进行评价,并在董事会有关公告中详尽披露。

第十一条 财务部门根据被担保企业资信评价结果,就是否提供担保、具体方式和担保额度提出建议,上报总经理,总经理上报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对外担保议案前充分调查被担保人的经营和资信情况,认真审议分析被担保方的财务状况、营运状况、行业前景和信用情况,依法审慎作出决定。公司可以在必要时聘请外部专业机构对担保风险进行评估,以作为董事会或股东会进行决策的依据。

第十二条 除公司控股子公司外,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担保单位,不得为其提供担保:

(一) 产权不明,改制尚未完成或成立不符合国家法律或国家产业政策的;
(二) 提供虚假财务报表和其他资料,骗取公司担保的;

(三) 公司前次为其担保,发生债务逾期、拖欠利息等情况的;

(四) 连续二年亏损的;

(五) 经营状况已经恶化,信誉不良的;

(六) 公司认为该担保可能存在其他损害公司或股东利益的。

第十三条 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四条 董事会审议担保事项时,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 2/3 以上董事审议通过。

如果董事与该审议事项存在关联关系,则该董事应当回避表决,该董事会会议由无关联关系的董事的过半数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做决议应由全体无关联关系董事的 2/3 以上同意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 3 人的,应将该担保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五条 应由股东会审议的对外担保事项,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股东会审议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事项,该股东或者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对该担保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会的其他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连续 12 个月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30%的担保,应由
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2/3 以上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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