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的效率和效果,防范资金风险,确保资金安全,切实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2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但不包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应当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保证募集资金的使用与发行申请文件的承诺相一致,不得随意改变募集资金的投向。
第四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公告。
第五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者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者受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金,自觉维护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七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八条 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证券的,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不得通过向发行对象做出保底保收益或者变相保底保收益承诺、直接或者通过利益相关方向发行对象提供财务资助或者其他补偿等方式损害公司利益。
第九条 公司会计部门应当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设立台账,详细记录募集资金的支出情况和募集资金项目的投入情况。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半年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者内部审计部门没有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报告后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公告。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储
第十条 发行证券所募集的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相关验资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安全、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开户存储应选择信用良好、管理规范严格的商业银行。
第十二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公司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集中管理,该专项账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三条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管理。
第十四条 公司根据募集资金实际情况和经营需要,可在一家或一家以上的商业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存储的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相关协议签订后,公司可以使用募集资金。该协议至少应约定如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二) 募集资金专项账户的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项账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 公司1次或12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支取的金额超过5,000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项账户资料;
(六)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 商业银行3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项账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项账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 2 个交易日内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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