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8
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的快速传递、归集和有效管理,及时、准确、全面、完整地披露信息,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广东松炀再生资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时,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以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重要参股公司(以下统称“所属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各部门、分支机构、所属子公司负责人;
(三) 公司派驻所属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如有)和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 其他可能接触重大信息的相关人员。
第四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五条 公司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
(一) 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 所属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包括变更召开
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三)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0、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公司发生的上述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
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人民币;
6、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与同一交易方同时发生第 2 项至第 4 项以外各项中方向相反的两个交
易时,应当按照其中单个方向的交易涉及指标中较高者计算报告标准。
交易标的为公司股权,且购买或者出售该股权将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发生变更的,该股权对应的公司的全部资产和营业收入,视为上述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和与交易标的相关的营业收入。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注意统计公司在12个月内发生的上述交易事项交易标的相关的同类交易的累积额,累积额达到相关标准时,应及时报告。
(四) 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签署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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