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09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冯玫律师、秦政律师列席公司 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中公高科养护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本所律师仅就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表决结果发表意见,不对本次会议所审议的议案内容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发表意见。
3.本所律师无法对网络投票过程进行见证,参与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网络投票结果均由相应的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和互联网投票系统予以认证。
4.本所律师已经按照《股东大会规则》的要求,对公司本次会议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随公司本次会议决议一并公告。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和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 2025 年 3 月 14 日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一
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提议召开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议案》,并于 2025年 3 月 18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中国证券报》披露了关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中载明了会议时间、会议地点、会议召集人、召开方式、会议审议事项、出席会议人员、会议登记方法等。
(二)本次股东大会于 2025 年 4 月 8 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北京市
海淀区地锦路 9 号院 4 号楼 2 层 205 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程宁
主持。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进行投票的具体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 9:15-15:00。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和召集人资格
(一)出席本次股东大会投票的股东及股东授权代表(包括网络投票方式)
共计 69 人,代表公司股份 31,436,2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47.1448%。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本所律师出席/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网络投票股东资格在其进行网络投票时,由证券交易所系统进行认证。
经本所律师审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上述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符合《公司法》《证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三、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
本次股东大会对《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2024 年度利润分配方案》《2024 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5 项议案进行了审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审议事项与召开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公告中列明的事项一致,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一)表决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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