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督促公司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自行审慎判断是否存在《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暂缓、豁免情形的应披露信息,并接受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有关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事后监管。
第二章 暂缓、豁免信息的适用情形
第四条 公司可以豁免披露以下信息: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
第五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暂缓、豁免披露的商业秘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七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三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的内部管理程序
第八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
第九条 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相关岗位及职责如下:
(一)董事长是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第一责任人;
(二)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具体、事宜,对公司和董事会负责,负有信息披露的直接责任;
(三)证券事务代表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协助其实施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
(四)证券事务部为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执行对外信息披露的唯一机构,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五)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各事业部、子公司)的负责人是公司判断、确认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的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
上述相关各方均应当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遵守信息披露的纪律。
第十条 公司拟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公司各部门及下属公司有义务第一时间将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的相关资料、拟申请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由、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及时提交董事会秘书。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两个交易日内对相关信息是否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的条件进行审核。如相关信息不符合暂缓或豁免披露条件的,应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十一条 公司决定对特定信息作暂缓、豁免披露处理的,应当由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相关事项进行登记,保存有关内幕知情人签署的保密承诺,经公司董事长签字确认后,将相关文件归档保存。档案保存期限为十年。
第十二条 董事会秘书登记的事项应当包括:
(一)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事项内容及信息类型(包括临时报告中的重大交易、日常交易或者关联交易,年度报告中的客户、供应商名称等);
(二)暂缓或豁免披露的原因和依据(涉及商业秘密的,还应当登记认定属于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披露对公司或者他人可能产生的影响);
(三)暂缓或豁免披露所涉文件类型,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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