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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4 17:08:28 股吧网页版
能科科技: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5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工作,完善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正确履行公司的信息披露义务,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合法、简明清晰、通俗易懂,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要求和《能科科技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以下简称“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交易量或投资人的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即股价敏感信息),及根据适用法律、法规和要求应当披露的其他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根据适用的法律、法规和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的前述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范围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部门;

(四)公司总部各中心以及各分公司、子公司;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持股 5%以上的大股东;

(六)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
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成员;

(七)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八)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上述机构和人员合称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
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要求

第五条 公司按规定必须披露的信息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为定期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六条 公司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得披露。

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的编制和披露须符合证券监管机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

第七条 公司定期报告须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并公开披露。年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中期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前六个月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季度报告须在每个会计年度的前三个月、前九个月结束后的一个月内编制完成并公开披露。第一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八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发生大幅变动,应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九条 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发布澄清公告,或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按照证券监管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与要求披露临时报告,并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上述所称重大事件(是指为供公司上市地监管部门、公司股东、公司证券的其他持有人及公众人士评估公司的状况所需要的;或避免公司证券的买卖出现虚假市场的所需要的;或可合理预期会重大影响公司证券的买卖及价格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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