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05
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办法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能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变动行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等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上述主体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二章 持有及申报要求
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1、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新上市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2、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3、公司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4、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5、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6、按照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以上申报数据视为相关人员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提交的将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按相关规定予以管理的申请。
第七条 如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交易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拥有多个证券账户的,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规定合并为一个账户;在合并账户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按规定对每个账户分别做锁定、解锁等相关处理。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三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限制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将本人及其配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存在不当情形,董事会应当及时书面通知拟进行买卖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提示相关风险,并进行公告。其中,董事、高级管理人员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股份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交易所报告备案减持计划,并予以公告。
前款规定的减持计划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等信息,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数量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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