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规范运作水
平,加大对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提高定期报告信息披露质量和透明度,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责任追究,是指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中由于相关人
员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或由于其他个人原因,对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时的追究与处理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定期报告,具体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
告。本制度所称定期报告信息披露的重大差错,包括定期财务报告存在重大会计差错、其他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存在重大错误或重大遗漏、业绩预告或业绩快报存在重大差异等情形,或出现被证券监管部门认定为重大差错的其他情形。
第四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总部各部门及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公司控股股东和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与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有关的其他人员。
第五条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
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原则;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责任与权利对等原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六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
的资料,按本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提交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规则》以及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内容与格式准则、临时报告内容与格式指引等规范性文件,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相关制度的规定,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四)不按照公司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的规程办事,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五)在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定期报告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理:
(一)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调查人或干扰、阻挠责任追究调查的;
(三)不执行董事会依法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四)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理的情形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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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 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 确因意外和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的;
(四) 董事会认为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的。
第十条 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
申辩的权利。
第三章 定期报告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十一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责令改正并作检讨;
(二)通报批评;
(三)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
(四)赔偿损失;
(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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