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领导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简称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2 名。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以下简称委员)由董事长、过半数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过半数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在委员会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三章 职责权限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备案并提交董事会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 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 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分公司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人选;
(三) 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况,形成
书面材料;
(四) 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 召集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
行资格审查;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六) 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 1 至 2 个月,向董事会提出董事
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 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 5 天通知全体委员,
会议由召集人提议主持,召集人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主持。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可不受前述会议通知时间的限制,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如通过电话通知的,该通知应至少包括会议时间、地点和召开方式,以及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
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