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秘书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规范化运作,规范董事会秘书的选任、履职和培训工作,充分发挥董事会秘书的作用,加强对董事会秘书工作的指导,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秘书 1 名,董事会秘书是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对公
司和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与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之间的指定联络人,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
第四条 公司设立董事会办公室,由董事会秘书担任负责人。董事、总裁及公司内部有关部门应支持并配合董事会秘书依法履行职责,在机构设置、工作人员配置以及经费等方面予以必要的保证。公司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机构的工作。任何机构及个人不得干预董事会秘书的正常履职行为。
第五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董事会秘书岗位,是董事会规范、审查、考核、评价董事会秘书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二章 选任
第六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和解聘。
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个人品质;
(二)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财务、管理、法律等专业知识;
(三)具备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四)取得上交所认可的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不得被提名担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一)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二)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三)被上交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四)本公司现任审计委员会成员;
(五)最近 3 年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六)最近 3 年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者 3 次以上通报批评;
(七)上交所认定不适合担任董事会秘书的其他情形。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披露该候选人具体情形、拟聘请该候选人的原因以及是否影响公司规范运作:
(一)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二)存在重大失信等不良记录。
上述期间,应当以公司董事会等有权机构审议董事会秘书候选人聘任议案的日期为截止日。
第八条 公司拟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应当提前 5 个交易日向
上交所备案,并报送以下材料:
(一)董事会推荐书,包括被推荐人(候选人)符合本工作细则规定的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的说明、现任职务和工作履历;
(二)联系方式,至少应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专用电子邮件信箱地址,董事会秘书应当保证上交所可以随时与其联系;
(三)候选人的学历证明、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等。
上交所自收到报送的材料之日起 5 个交易日后,未对董事会秘书候选人任职资格提出异议的,公司可以召开董事会会议,聘任董事会秘书。
对于上交所提出异议的董事会秘书候选人,公司董事会不得聘任其为董事会秘书。
第九条 董事会解聘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充分理由,董事会秘书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解聘。
第十条 董事会秘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自相关事实发生之日起1 个月内将其解聘:
(一)本工作细则第七条第一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
(二)连续 3 个月以上不能履行职责;
(三)在履行职责时出现重大错误或疏漏,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四)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等,给公司、投资者造成重大损失。
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时,公司应当及时向上交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董事会秘书有权就被公司不当解聘,向上交所提交个人陈述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被解聘或辞职离任的,应当接受公司董事会和审计委员会的离任审查,并办理有关档案文件、具体工作的移交手续。
董事会秘书辞职后未完成上述报告和公告义务的,或者未完成离任审查、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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