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子公司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子公司的管
理,促进子公司规范、高效、有序的运作,促进子公司健康发展,维护股东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子公司是指公司根据总体战略规划、产业结构调整及
业务发展需要而依法设立或投资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主体的公司,包括:
(一)公司独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
(二)公司与其他法人、其他组织、自然人共同出资设立的,公司持股比例 达到 50%以上,或虽未达到 50%,但能够决定其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的组成, 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控制的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旨在加强对子公司的管理,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
司的组织、资源、资产、投资等和公司的运作进行风险控制,提高公司整体运作效率和抗风险能力。
第四条 公司依据对子公司资产控制和公司规范运作要求,行使对子公司
的重大事项管理的权力。
第五条 子公司在公司总体方针目标框架下,独立经营和自主管理,合法
有效的运作企业法人财产。同时,公司的各项制度规定也同时适用于子公司。
第六条 子公司应遵循本制度规定,结合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根据自
身经营特点和环境条件,制定具体实施细则,以保证本制度的贯彻和执行。子公司同时控股其他公司的,应参照本制度的要求逐层建立对其子公司的管理制度,并接受公司的监督。
第七条 公司委派到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本制度的有效
执行负责。公司各职能部门应依照本制度及相关内控制度,及时、有效地对子公司做好管理、指导、监督等工作。
第二章 规范管理
第八条 子公司应当依据《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的
法人治理结构和运作制度,明确各层面的职权。子公司制定的各项制度不能与现有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相关制度规定相矛盾,并应及时向公司备案。
第九条 子公司应当加强自律性管理,并自觉接受公司工作检查与监督,
对公司董事会提出的质询,应当如实反映情况和说明原因。
第十条 子公司应按照其章程规定召开股东会、董事会或监事会。股东会
和董事会应当有记录,会议记录和会议决议须有到会董事签字。
第十一条 公司向子公司委派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时,或提名董事、监事
人选时,应先履行公司的相关人事任免程序后方可实施。子公司新任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需在上任后 3 个月内接受公司证券部就上市公司内控管理制度的相关辅导培训。
第十二条 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应当充分行使《公司法》《公司章程》
所赋予的权利,在子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中发挥作用,并在半年度或年度结束后的 1 个月内及时向公司董事会述职。
第十三条 子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由所在公司董事会确定,由所在公司
发放,并由该公司实施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如其为公司委派或在公司兼职,则其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将由公司进行。
第十四条 子公司对改制改组、收购兼并、投融资、资产处置、收益分配等
重大事项,需按《上市规则》《公司章程》《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上市公司有关规定的程序和权限进行,子公司相关责任人须事先将该重大事项报告公司董事会。
第十五条 子公司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向公司董事会提供有关公司经营
业绩、财务状况和经营前景等信息,以便公司董事会进行科学决策和监督协调。
第三章 财务管理
第十六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政策,
根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统一的财务制度的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身的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建立和健全各项管理基础工作,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计划、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筹集和合理使用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和效益;有效地利用公司的各项资产,加强成本控制管理,保证公司资产保值增值和持续经营。
第十七条 子公司财务管理部接受公司财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十八条 子公司应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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