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0
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监督和风
险控制,规范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障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生产经营活动符合国家各项法律法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山东步长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内部审计机构或审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
法律法规、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管理规定,对本公司及子公司内部控制、财务状况、资产质量、经营绩效、重大项目等有关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监督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
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经济有效地使用资源;
(五)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第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依照内部审计准则的要求,
认真组织做好内部审计工作,检查、评价、报告控制系统的充分性和有效性,核实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及时发现问题,明确经济责任,纠正违规行为,提出改进建议,提高组织的运作效率,防范和化解经营风险,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重要的内
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及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制度并予以
披露。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1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下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财务信息的
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应当
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和业务培训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九条 审计人员应当严格遵守审计职业道德规范,坚持原则、客观公正、
恪尽职守、保持廉洁、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泄露秘密、玩忽职守。
第十条 审计人员不得以任何决策制定者的资格参加被审计单位的实际经
营活动,以保持客观公正的能力和立场。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单位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
配合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不得对审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
第十二条 审计费用应当列入公司财务预算,公司应当保证审计工作费用。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职责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 拟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办法,提出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二) 根据职责分工,组织或参与年度财务决算的审计工作;
(三) 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适宜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财务决算审
计的有关内容组织进行内部审计;
(四) 对子公司的财务、资产、经营绩效以及其他有关的经济活动进行
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子公司的负责人进行任期或定期经济责任审计;
(六) 组织对发生重大财务异常情况的相关企业进行专项经济责任审
计工作;
(七)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重大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八) 对公司及子公司的对外出资及风险控制等经济活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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