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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1-20 17:47:42 股吧网页版
东宏股份: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法律意见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1-21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35 号国际企业大厦 A 座 509 单元

邮编:100033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

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

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的

法律意见

京天股字(2023)第 110-5 号
致: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或“我们”)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中国”,仅为出具本法律意见的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及台湾)法律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具备根据中国法律法规出具本法律意见的资质。本所受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东宏股份”)的委托,担任发行人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下称“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已出具京天股字(2023)第 110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下称“《法律意见》”)、京天股字(2023)第 110-1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下称“《律师工作报告》”)、京天股字(2023)第 110-2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一)》(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一)》”)、京天股字(2023)第 110-3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二)》(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二)》”)、京天股字(2023)第 110-4 号《北京市天元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东宏管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三)》)(下称“《补充法律意见(三)》”)(前述《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补充法律意见书二》、《补充法律意见书三》以下统称“已出具律师文件”)。

本所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 12 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注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注册管理办法》”)、《证券发行与承销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承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监管规则适用指引——发行类第 6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的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本次发行的发行过程及认购对象合规性出具本法律意见(以下简称“本法律意见”)。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 本所律师已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采用了面谈、书面审查、查询、计算、复核等方法,勤勉尽责、审慎履行了核查和验证义务。

3、 本所律师在出具本法律意见时,对与法律相关的业务事项已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项已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

4、 本所律师对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机构直接取得的文件,对与法律
相关的业务事项在履行法律专业人士特别的注意义务,对其他业务事务在履行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后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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