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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整与重组在法律方面的区别
这个文章我之前在亚太发过,在正平在发一次,在这里我说一下重整和重组的异同,利好利空自己去判断。
相同点:
1.前提条件相似:二者通常都是在公司企业面临重大财务危机,陷入生存困难,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等情况下进行。2.目的相同:都是通过清理债权债务关系、引入战略第三方、公司企业整体转让或易主经营等措施,挽救困境中的企业,避免公司破产带来的消极后果。
不同点:
1.定义不同:
(1)重整是一个严谨的法律概念,依据《企业破产法》规定,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条件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进行业务重组和债务调整。
(2)重组并非严格法律概念,通常是指企业通过收购兼并、股权转让、资产剥离、资产置换等方式优化资源配置。
2.自主性不同:
(1)重整由法院主导,属于法庭内的重整,受到法律框架严格约束,如债权人清偿顺序、重整时间等都需按法律规定执行。
(2)重组是企业自主的商业决策,股东、债权人之间的协商是自愿的,无强制约束,谈判时间、清偿率等均可自由确定。
3.司法保护程度不同:
(1)重整有法律提供的司法保护,可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限制担保权人行使担保权等。
(2)重组不存在司法保护情形,无法有效阻止司法冻结和法院执行。
(3)成本不同:
一 、 重整属于诉讼程序,存在法律诉讼成本,如诉讼费、管理人报酬等,但进入重整后债务可停止计算利息。
二、重组以商业谈判费用为主,无强制法律成本。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不同:重整中,破产管理人有权解除尚未履行完毕的不利合同,且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可改善企业经营环境。重组对企业经营现状的影响取决于自愿协商结果,若未达成一致,对各方权利义务无影响。
(4)计划方案通过条件不同:
一、重组方案需取得所有债权人同意,否则对不同意的债权人无效。
二、重整方案只需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即可,特殊情况下法院还可强行批准。
(5)时间效率不同:
一、重组期限由当事人自由意志决定,无实质限制。
二、重整则规定法院裁定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需提交重整计划草案,否则终止重整程序,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发现重整有法院参与,有法律保障,有官方背景,更容易成功。重组更多的是多方协商一致,更多的是私人性质,只要有一方不同意,重组就会失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