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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05 21:52:30
发布于 上海
先说总的观点:法院一旦出具预重整受理通知,则将具有“止息”与“债务隔离”的法律效应。
具体来说:
1.一旦法院裁定受理预重整,根据《企业破产法》,债务利息将停止计算。
2.更为重要的是:债权申报由管理人统一负责,历史债务纠纷(如外部借款利息、工程成本计量)将移交法律程序处理,审计机构无需在2025年年报中彻底厘清这些问题。
更为更为重要的是:若预重整程序在2025年12月31日前启动,会计师可基于以下依据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意见:
(1)公司已进入司法重整程序,债务问题得到法律框架约束;
(2)管理人已启动债权审查,审计证据充分性提升;
(3)公司持续经营能力虽存疑,但重整计划提供了解决路径。
所以总的结论是:法院必需在12月中旬之前,出具调预重整受理通知;随后,管理人必须快速启动债权申报。则预重整确实是化解非标问题的合法路径,且能为审计意见“降级”,即从“无法表示意见”转为“带强调事项”。
不知道我这样解释,大家明白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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