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12-05 20:17:03 股吧网页版
*ST正平:正平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12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2-06


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投资者关系工作,提高公司治理水准和透明度,实现公司公平的企业价值,切实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正平路桥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包括: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券交易所等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或相关规范性文件及本公司《公司章程》与《信息披露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工作执行人员的职责

第四条 本制度的执行人为董事长、董事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董事会秘书、公司与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附属子(分)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五条 董事长系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第一负责人,负责主持、参加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包括股东会、业绩发布会、新闻发布会、路演推介、重要资本市场会议和重要的财经媒体采访等)。

第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高度重视、积极参与和支持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七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策划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协调公司与证券监管机构、投资者及实际控制人、中介机构、媒体等之间的信息沟通。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为董事会秘书履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提供便利条件。

第八条 公司指定董事会办公室为投资者关系管理专职部门,配备专门工作人员,负责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董事会办公室在董事会秘书的领导下开展信息披露工作,与投资者、证券分析师及财经媒体记者保持良好的日常沟通与交流;具体承办公司各项投资者关系活动;及时总结并汇报资本市场动态及投资者对行业与公司的看法及建议;参加公司重要会议,发挥参谋咨询作用。

第九条 公司、各子(分)公司的相关管理人员及员工参与或配合公司的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

第十条 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四章 信息披露

第十一条 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以已公开披露信
息作为交流内容。

第十二条 投资者关系活动中涉及或者可能涉及股价敏感事项、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或者可以推测出未公开披露的重大信息的提问的,公司应当告知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并就信息披露规则进行必要的解释说明。

第十三条 公司不得以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的交流代替信息披露。公司在投资者关……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