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
法 律 意 见 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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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
信达专字(2026)第 002 号
致: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信达”)接受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派家居”或“公司”)的委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可转换公司债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2 号——可转债公司债券》(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12 号》”)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可转债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下称“《募集说明书》”)、《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下称“《债券持有人会议规则》”)的相关规定,就公司“欧 22 转债”回售(以下简称“本次回售”)的相关事宜出具本《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回售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信达特作如下声明:
一、信达及信达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二、信达在本《法律意见书》中如引用有关会计报表、审计报告、验资报告、资产评估报告中的某些数据或结论时,均按照相关专业机构出具的报告或
者意见引述,信达对于财务、会计、评估等非法律事项及非中国法律事项仅负有普通人一般的注意义务,信达对上述相关数据或结论的引述不意味着信达对这些数据或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
三、信达律师在进行相关的调查、收集、查阅、查询过程中已经得到公司的如下保证:其已向信达律师提供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其提供的信息及资料均为真实、准确、完整的原始书面资料或副本资料,资料副本或复印件与原始资料或原件一致;所有文件的签名、印章均是真实的,该等文件的签署人业经合法授权并有效签署该文件,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四、信达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回售必备的法律文件之一,随其他材料一起上报及公开披露并依法对本《法律意见书》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实施本次回售之目的而使用,未经信达书面同意,公司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
基于上述声明,信达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公司本次回售有关事项进行了核查并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的上市情况
(一)公司内部的批准和授权
2021 年 10 月 27 日,发行人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关于公司符合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条件的议案》和《关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预案的议案》等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有关的议案,并提请发行人股东大会进行审议。
2021 年 11 月 16 日,发行人召开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采取
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审议通过了与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
司债券相关的各项议案。
2022 年 1 月 24 日,发行人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调整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的议案》等相关议案,公司董事会基于 2021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授权,对公司公开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方案中的“发行规模”及“募集资金用途”作出相应调整。
(二)中国证监会关于可转债发行上市的核准
2022 年 6 月 27 日,中国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核准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
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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