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22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防范财务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者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公司是以对外提供借款、贷款等融资业务为其主营业务的持有金融牌照的主体;
(二)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
(三)中国证监会或者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公司应当充分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遵循平等、自愿的原则。
第四条 公司不得为《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提供财务资助。
第二章 审批权限及审批程序
第五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第六条 公司提供财务资助,除应当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作出决议,并及时对外披露。
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单笔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二)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财务报表数据显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三)最近 12 个月内财务资助金额累计计算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四)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资助对象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且该控股子公司其他股东中不包含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可以免于适用前两款规定。
最近十二个月内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金额应累计计算,并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已经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对于非由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关联参股公司,在该参股公司的其他股东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的前提下,公司可以向该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
公司向上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的,除应当经全体非关联董事的过半数审议通过外,还应当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时,出席董事会会议的非关联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公司应当将该事项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九条 董事会在审议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前,董事应当积极了解被资助方的基本情况,如经营和财务状况、资信情况等。应当对提供财务资助的合规性、合理性、被资助方偿还能力以及担保措施是否有效等作出审慎判断。
董事会在审议向第七条所述关联参股公司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董事应当关注被资助对象的其他股东是否按出资比例提供同等条件财务资助,是否存在直接或者间接损害公司利益的情形,以及公司是否按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约定期限届满后,拟继续向同一对象提供财务资助的,应当视同为新发生的对外提供财务资助行为,须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向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提供财务资助。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财务资助事项时,应当充分关注提供财务资助的原因,在对被资助对象的资产质量、经营情况、行业前景、偿债能力、信用状况、第三方担保及履约能力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估的基础上,披露该财务资助事项的风险和公允性,以及董事会对被资助对象偿还债务能力的判断。
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应当对财务资助事项的合法合规性、公允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三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的管理要求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应当与被资助对象等有关方签署协议,约定被资助对象应当遵守的条件、财务资助的金额、期限、违约责任等内容。
向公司申请财务资助的单位应以其单位名义向公司提交财务资助申请报告及其有权决策机构关于申请财务资助的决策文件,上述申请报告应由该单位财务负责人和总经理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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