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6
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总裁)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健全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治理结构,规范总经理(总裁)工作行为,保证总经理(总裁)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工作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欧派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设总经理(总裁)一人,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以及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三条 总经理(总裁)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总经理(总裁)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总裁)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总裁)与公司之间的聘任合同规定。
第四条 在公司控股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其他行政职务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仅在公司领薪,不由控股股东代发薪水。
第五条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章程》关于董事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规定,同时适用于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 总经理(总裁)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职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方面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业务,熟悉商业领域和经营管理,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
第八条 总经理(总裁)为自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担任公司的总经理(总裁):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期限未满的;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的;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总经理(总裁)候选人应在知悉或理应知悉其被推举为总经理(总裁)候选人的第一时间内,就其是否存在前述所列情形向董事会报告。总经理(总裁)候选人存在前述所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将其作为总经理(总裁)候选人提交董事会聘任。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总裁)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总裁)在任职
期间出现上述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的,相关人员应当立即停止履职并由公司按规定解除其职务。总经理(总裁)在任职期间出现上述第七项、第八项情形的,公司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解除其职务。
第九条 本细则中有关总经理(总裁)的任职资格适用于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有关董事会秘书的任职资格由《公司董事会秘书工作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章 总经理(总裁)的职责及权限
第十条 总经理(总裁)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副总裁)、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董事会授权总经理(总裁)决定下列交易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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