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3
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投资行为,
防范对外投资风险,加强和保障对外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8 号——上市公司资金往来、对外担保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企业内部控制应用指引第 6 号——资金活动》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苏州柯利达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或实
物、无形资产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对外投资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产业政策及公司发展战略;
(二)合理配置资源,优化资本结构,提升公司核心竞争力;
(三)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强化风险控制,确保投资安全;
(四)兼顾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因素,避免损害中小股东权益。
第四条 根据国家对投资行为管理的有关要求,投资项目需要报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履
行必要的报批手续,保证公司各项投资行为的合规合法性。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应严格按照《公司章程》及公司相关制度规定的权限履行对外投资的审批
程序,对投资的必要性、可行性、收益率进行切实认真的论证研究。对确信为可以投资的,应按权限逐层进行审批。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权限按以下标准划分:
董事会对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包括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出售行为)、对外投资、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交易的审批权限,应综合考虑下列计算标准进行确定: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三)交易成交的金额(含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的 10%
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
额超过 100 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务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务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六)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超过上述指标,或者公司一年内购买或者出售资产的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总资产的 30%的,应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
董事会在其权限范围内可授权总经理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研究,并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决策。公司应建立严格的审查和决策程序,对投资项目的风险程度、增值能力、综合效益等进行论证、评审。
超出董事会审批权限的对外投资,应根据《公司章程》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报经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公司发生委托理财交易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照交易类别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程序
第八条 有关部门、子公司的主管人员或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后,向总经理
提出投资建议。
第九条 对根据本制度由总经理决定的对外投资项目,由总经理决定。对根据本制度由
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投资项目,经总经理初步同意后,项目相关人员组建工作小组,编制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协议性文件草案等材料。
第十条 工作小组完成前述材料后,应提交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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