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14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福建·福州
二〇二五年五月
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福建坤彩材料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在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相关信息的对外报送及使用的管理,规范外部信息报送管理事务,确保公平信息披露,杜绝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的信息是指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影响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定期报告、临时报告、财务数据、统计数据及需报批的重大事项等所涉及的信息。
第三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本公司及其下设的各部门、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公司对外报送信息涉及的外部单位、组织或个人。
第四条 证券部是公司对外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统一管理部门。公司各归口单位或相关人员应依照本制度的规定履行对外报送程序。
第二章 对外信息报送的管理及流程
第五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应当遵守信息披 露相关法律、法规、制度的要求,对公司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及重大事项履行必 要的传递、审核和披露流程。
第六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以及在公司重大事项的筹划、洽谈期间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个人泄露相关信息。
在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公开披露前,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 其他相关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途径(包括但不限于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接受投资者调研座谈等)向外界或特定人员泄露定期报告、临时报告的内容。
第七条 在公司公开披露定期报告前,公司不得向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外部单位提前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资料。
对于外部单位提出的报送有关统计报表等无法律法规依据的要求,公司应当拒绝报送。特殊情况下,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及公司总经理、董事长批准,且外部单位出具《保密承诺函》(附件一)的,方可报送。
第八条 公司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向特定外部信息使用人报送定期报告相关信息的,提供时间不得早于公司业绩快报的披露时间,业绩快报的披露内容不得少于向外部信息使用人提供的信息内容。
第九条 公司依据统计、税收征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向政府有关部门或其他外部单位报送统计报表等资料的,或公司申请授信、贷款、融资、商务谈判等事项时因特殊情况确实需要向对方提供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根据第十条规定履行内幕信息登记流程。
第十条 公司应当将对外报送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具体流程如下:
1、公司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外报送信息前,应当由经办人员填写《对外信息报送审批表》(附件二),经部门负责人(或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公司分管领导审批、董事会秘书审核后,由董事会秘书报董事长审批后方可对外报送;
2、公司对外报送未公开重大信息时,公司应书面提示报送的外部单位及相关人员认真履行有关法律法规设定的保密义务和禁止内幕交易的义务,向接收方提供《保密提示函》(附件三),并要求接收方签署《保密承诺函》。
对于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定期报送例行信息的外部行政主管单位,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要求其出具一次性保密承诺函,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此外部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对于其他报送事项,采取一事一函的方式。
第十一条 公司相关部门对外报送信息后,该部门负责人应负责将《保密提
示函》、《保密承诺函》复印件留本部门备查,原件交由证券部保留存档,保管期限为 10 年。证券部根据《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的规定,负责将外部单位和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
第三章 责任追究与处罚
第十二条 在本公司依法定程序公告相关信息前,外部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其所知悉的本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利用所知悉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买卖本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本公司证券。
第十三条 外部单位或个人制作的或在其内部传递的文件、资料、报……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