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对会计师事务所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和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公司章程》、《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等规定和要求,本着勤勉尽责的原则,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现对公司年审机构 2024 年度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汇报如下: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一)会计师事务所基本情况
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众华所”)的前身是 1985年成立的上海社科院会计师事务所,于 2013 年经财政部等部门批准转制成为特殊普通合伙企业。众华所首席合伙人为陆士敏先生,注册地址为上海市嘉定工业
区叶城路 1630 号 5 幢 1088 室。
众华所自 1993 年起从事证券服务业务,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从业资格,已取得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证书(证书编号:31000003),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许可证(证书序号:000357)。
截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众华所合伙人 68 人,注册会计师 359 人;注册会
计师中,超过 180 人签署过证券服务业务审计报告。
(二)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的程序
公司审计委员会 2024 年第二次会议、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及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关于支付 2023 年度审计费用及续聘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同意聘任众华所为公司 2024 年度审计机构。
(三)诚信记录
众华所不存在违反《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对独立性要求的情形。
最近三年受到行政处罚 2 次、行政监管措施 4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未受到刑
事处罚和纪律处分。25 名从业人员近三年因执业行为受到行政处罚 3 次、行政监管措施 12 次、自律监管措施 3 次,未有从业人员受到刑事处罚和纪律处分。
二、2024 年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
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遵循《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和其他执业规
范及公司 2024 年年报工作安排,众华所对公司 2024 年度财务报告及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的有效性进行了审计,同时对公司控股股东及其他关联方占用资金情况等进行核查并出具了专项报告。
经审计,众华所认为公司财务报表在所有重大方面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
编制,公允反映了公司 2024 年 12 月 31 日的合并及母公司财务状况以及 2024
年度的合并及母公司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公司按照《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相关规定在所有方面保持了有效的财务报告内部控制。众华所出具了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在执行审计工作的过程中,众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就会计师事务所和相关审计人员的独立性、审计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审计计划、风险判断、风险及舞弊的测试和评价方法、年度审计重点、审计调整事项、初审意见等与公司管理层和治理层进行了沟通。
三、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监督情况
根据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年报工作制度》等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的情况如下:
(一)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的专业资质、业务能力、诚信状况、独立性、过往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等进行了严格核查和评价,认为其具备为公司提供审计工作的资质和专业能力,能够满足公司审计工作的要求。
(二)在审计工作前,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负责公司审计工作的注册会计师及项目经理召开沟通会议,认真听取、审阅了众华所对公司年报审计的工作计划及相关资料,就审计的总体策略提出了具体意见和要求,协商相关的时间安排。
(三)在审计过程中,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与审计会计师进行了充分的沟通和交流,了解审计工作情况,敦促其按质按时完成年报审计工作。
(四)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众华所 2024 年度财务审计工作进行了核查和评
估,认为该所在对公司审计期间勤勉尽职,遵循执业准则,独立、客观、公正的对公司会计报表发表意见,较好的完成了各项审计任务。
四、总体评价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认为众华所在公司年报审计过程中坚持以公允、客观的态度进行独立审计,表现了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业务素质,按时高质量的完成了公司 2024 年年报审计相关工作。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严格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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