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公司股东的合
法权益,明确股东会的职责权限,提高股东会议事效率,保证股东会依法
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规
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
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要求,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二条 股东会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七) 修改《公司章程》;
(八) 对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第四十七条规定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
产 30%的事项;
(十一)审议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议批准的
关联交易;
(十二)审议批准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规定需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批准的各项交易;
(十三)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四)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五)审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
决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证券交易所规则另有规定外,本规
则第二条规定的股东会的职权不得通过授权的形式由董事会或其他机构
和个人代为行使。
第三章 股东会的召集时间
第四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 1 次,应当于
上一个会计年度结束之后的 6 个月内举行。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 时;
(二)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七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 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则》和《公
司章程》的规定;
(二) 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 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 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四章 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或股东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第八条 经全体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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