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促进经济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
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曲
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股份公司规范化
的要求,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及内部审计人员的职责与权限、内部
审计对象和时限、内部审计工作的内容及工作程序等规范,是公司开
展内部审计管理工作的标准。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
务收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四条 公司设审计部,作为公司内部审计机构,负责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对
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部对董事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部在监督检
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部发现公司重大问
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五条 审计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三人,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
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六条 内部审计机构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
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
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
内部审计机构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机构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
(五)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
单位之间的关系。
(六)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
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
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
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
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
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
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
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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