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经第五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批准后生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信息披
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
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
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
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曲美家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本公司实际
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
(四) 公司各部门以及各分公司、各子公司的负责人;
(五) 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大股东;
(六) 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第三条 公司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
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与上市公告书
第四条 公司编制招股说明书应符合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凡是对投资者
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在招股说明书中披露。公开
发行证券的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在证券发行前公告招股说明
书。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招股说明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招股说明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六条 证券发行申请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至发行结束前,发生重要事项
的,公司应向中国证监会书面说明,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后,修改
招股说明书或者作相应的补充公告。
第七条 公司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规定编制上市公
告书,并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同意后公告。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对上市公告书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
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上市公告书应加盖公司公章。
第八条 招股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专业意见或
者报告的,相关内容应当与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出具的文件内容
一致,确保引用保荐人、证券服务机构的意见不会产生误导。
第九条 本节关于招股说明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债券募集说明书。
第十条 公司在非公开发行新股后,应当依法披露发行情况报告书。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应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
披露。
第十二条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符合《证券法》规定的会计师事
务所审计。
中期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必须审计:
(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弥补亏损的;
(二) 拟在下半年申请发行新股或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再融资事
宜,根据有关规定需要进行审计的;
(三) 证券主管机关认为应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
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上海证券交易所
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中期报告应当
在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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