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8-30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
使用与管理,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率,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
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
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
《曲美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的相关规定和要求,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公开发行证券(包括首次公开发
行股票、配股、增发、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发行分离交易的可转
换公司债券等)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向投资者募集的资金,但不包
括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募集资金涉及信息披露事宜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曲美家居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公司规范使用募集资
金,确保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操控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
金用途。
第五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人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占用或
者挪用公司募集资金,不得利用公司募集资金及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以下简称“募投项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六条 公司保荐机构在持续督导期间对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负有保荐责任,
保荐机构和保荐代表人应当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
法》 的相关规定履行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持续督导工作。
第七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
的,公司应当确保该子公司或控制的其他企业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募集资金存储
第八条 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 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
第九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
“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用作其它用途。
第十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公司募集资
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募集资金专户集中管理和使用,
募集资金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两次
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 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
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
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
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 并于协议签署后 2 个交易日内报
上海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监管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 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 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 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
抄送保荐机构;
(四) 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
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
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
知保荐机构;
(五) 保荐机构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 保荐人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和
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 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的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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