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薪酬管理制度
(2025 年修订本)
第一节 目的
第一条 为推动福建海峡环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逐步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适应市场经济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公司董事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为公司创造更好的经济效益,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节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对象为公司董事,根据董事产生方式和工作性
质的不同,划分为:
(一) 内部董事:指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或员工担任的董事;
(二) 外部董事: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或董事会下属的专门委员
会的职务外的其他职务的非独立董事;
(三) 独立董事:按照《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聘任的,
与公司及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存在直接或者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
第三节 薪酬管理
第三条 薪酬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 坚持按劳分配与责、权、利相结合的原则;
(二) 实际收入水平与公司效益及工作目标挂钩的原则;
(三) 薪酬与公司长远发展和利益相结合;
(四) 薪酬与市场价值规律相符;
(五) 公开、公正、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 薪酬标准
根据董事的身份和工作性质及所承担的责任、风险、压力等确定,薪酬标准如下:
(一) 内部董事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绩效管理制度》等相关规定进行考核和领取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公司员工担任的内部董事根据其在公司任职的岗位领取薪酬。
(二) 外部董事
公司外部董事不在公司领取董事薪酬或津贴。
(三) 独立董事
公司独立董事根据股东会批准的独立董事工作津贴标准领取工作津贴。
公司董事领取的薪酬或津贴均为税前金额,公司将按照国家法规和公司相关规定,在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各类社会保险及公积金费用等个人应承担缴纳的部分后予以发放。
因公司董事会换届、改选、任期内辞职或正常工作需要,任期不满一年的,薪酬或津贴按实际任期发放。
第四节 附则
第五条 公司董事如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政府部门规章、公司章
程的规定或因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视损失大小和责任轻重扣减或取消其津贴。
第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七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
司章程》等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并负责解
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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