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保障中小股东的利益,保证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确保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视同本公司的行为,适用本制度的规定。
第三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违反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第二章 关联人和关联关系
第五条
本公司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和关联自然人。
第六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1、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由上述第 1 项所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3、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不含同为双方的独立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1、直接或者间接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2、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3、直接或者间接地控制公司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4、本款第 1、2 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5、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第八条
在过去 12 个月内或者相关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的 12 个月内,存在本制度第六条、
第七条所述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人。
第九条
关联关系主要是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有能力对公司直接或者间接控制或者施加重大影响的方式和途径,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人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关系应从关联人对公司进行控制或者影响的具体方式、途径及程度等方面进行实质判断。
第三章 关联交易
第十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控制的其他主体与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3、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4、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1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13、销售产品、商品;
1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1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16、存贷款业务;
1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1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9、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应当属于关联交易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公司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1、诚实信用;
2、平等、自愿、等价、有偿;
3、公正、公平、公开;
4、关联交易的价格原则上应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者定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应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5、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对关联交易进行表决时,实行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回避表决
制度;
6、公司董事会应当根据客观标准判断关联交易是否对公司有利,必要时应当聘请证券律师、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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