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提高审计工作质量,实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标准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为公司各部门、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指由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者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包括监督被审计对象的内部控制制度运行情况,检查被审计对象会计账目及其相关资产,监督被审计对象预决算执行和财务收支,评价重大经济活动的效益等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五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为审计监察部,由董事会领导,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公司审计监察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审计监察部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六条
公司应当依据公司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人员应具有与审计工作相适应的审计、会计、经济管理等相关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
公司应当为内部审计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充分的经费保障。
第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审计监察部负责人进行考核。
第八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或者职能部门、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内部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个人)应及时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挠、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要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忠于职守,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办理审计事项,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的范围:
内部审计应当涵盖公司所有营运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售及收款、采购和费用及付款、固定资产管理、存货管理、资金管理(包括融资管理)、财务报告、信息披露、人力资源管理和信息系统管理等。涉及关联交易的,还应包括关联交易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的目的:
通过内部审计,评价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完善,以达到查错防弊,改进管理,提高经济效益,规范公司运作行为的目的。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工作,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审计监察部的有效运作。审计监察部应当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监察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董事会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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