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者“本公司”)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2 号》”)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由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共同执行,公司有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有关信息的内部报告程序进行对外披露的工作。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或者可能产生重大影响而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其他信息,在规定的时间内、在规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备案。
第三条
董事长对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管理承担首要责任,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执行信息披露制度,组织和管理投资证券管理中心,具体承担公司信息披露工作。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和董事会;
(二)公司董事会秘书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人员;
(三)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四)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负责人;
(五)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持股 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
(六)其他负有信息披露职责的公司人员和部门;
(七)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第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披露,不得提前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泄露。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
第八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要求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依法需要披露但尚未披露的信息。
第九条
除依法需要披露的信息之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自愿披露与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有关的信息,但不得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不得误导投资者。
信息披露义务人自愿披露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自愿性信息披露应当遵守公平原则,保持信息披露的持续性和一致性,不得进行选择性披露。
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利用自愿披露的信息不当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不得利用自愿性信息披露从事市场操纵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条
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制度没有做出具体规定的,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进行披露。
第十二条
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简洁明了、逻辑清晰、语言浅白、易于理解,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十三条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规定,控股子公司发生收购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及其他重大事件,视同公司行为,应当按照本制度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公司的参股公司发生《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相关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适用本制度相关规定。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及披露标准
第一节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公开披露的信息包括:
(一)定期报告;
(二)临时报告;
(三)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等。
第十五条
信息披露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二节 定期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凡是对投资者作出价值判……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