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02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股东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确保决策科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者保值增值为目的的投资行为:
(一)向其他企业(含控股子公司)投资,包括单独设立或者与他人共同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增资等权益性投资;
(二)委托理财,包括委托银行、信托、证券、基金、期货、保险资产管理机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专业理财机构对其财产进行投资和管理或者购买相关理财产品;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方式。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控股子公司的前述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遵循“战略导向、人才匹配、控制风险、集体决策”的基本原则,各项投资均需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公司的经营发展战略,符合公司的决策程序。
第五条
对外投资决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性原则,即公司的对外投资不能超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限制性规定;
(二)有效性原则,即投资项目必须保证应有的资金使用效率,以保证公司利益最大化;
(三)适量性及无妨碍性原则,即对外投资不能影响公司自身所需的正常资金周转的需要量;
(四)风险回避性原则,即必须充分估计项目的风险,并在风险收益配比上做出最优选择。
第六条
董事会、相关职能部门及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均应严格遵守《公司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及本制度中关于重大投资决策及管理的各项规定,科学、合理地决策和实施公司重大对外投资事宜。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工作细则》等相关规定中的审批权限和审议程序的规定。
第八条
对外投资的具体审批权限如下:
(一)达到如下标准,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决定,并及时对外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二)达到如下标准,应由董事会审议决定并及时对外披露: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20%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的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4、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5、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6、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2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三)达到如下标准且未达到董事会审议标准的,应由董事长审议: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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