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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06 17:32:19 股吧网页版
顾家家居: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07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老复兴路白塔公园 B 区 2 号、15 号国浩律师楼 邮编:310008

Grandall Building, No.2&No.15, Block B, Baita Park, Old Fuxing Road, Hangzhou, Zhejiang 310008, China
电话/Tel: (+86)(571) 8577 5888 传真/Fax: (+86)(571) 8577 5643

电子邮箱/Mail:grandallhz@grandall.com.cn

网址/Website:http://www.grandall.com.cn

二零二五年十一月

目录

正文《审核问询函》回复......3

《审核问询函》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3
签署页......30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

关于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

补充法律意见书(一)

致: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接受顾家家居的委托,担任公司本次申请向特定对
象发行 A 股股票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本所已就该等事宜于 2025 年 9 月 26 日
出具了《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法律意见书》《国浩律师(杭州)事务所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之律师工作报告》。

本所律师现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315 号《关于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审核问询函》所涉及的相关法律事项进行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系对本所已经为发行人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的补充,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不一致的部分,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为准。除非上下文另有说明,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的释义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律师工作报告中所作出的声明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正 文 《审核问询函》回复

《审核问询函》1.关于本次发行方案

根据申报材料,1)本次发行对象为公司间接控股股东盈峰集团,募集资金将用于家居产品生产线智能化技改项目、功能铁架生产线扩建项目、智能家居产品研发项目、AI 及零售数字化转型项目、品牌建设数字化提升项目以及补充流动资金。2)功能铁架生产线扩建项目涉及的部分环评手续正在办理中。3)截至2025年6月末,公司控股股东盈峰睿和投资所持公司股份的质押比例为68.38%。
请发行人说明:(1)结合本次募投项目的具体内容、与现有业务的区别及联系等,说明本次募集资金是否符合投向主业的要求;功能铁架生产线扩建项目的环评办理进展;智能家居产品研发项目拟形成的成果及对应产品商业化前景,AI 及零售数字化转型项目中相关技术或模型在公司产品的设计、生产、销售等过程的具体应用;结合上述内容说明本次募投项目对公司生产经营的具体影响、实施是否存在重大不确定性;(2)结合本次募投拟生产产品已有及拟建设产能、产能利用率及产销率等情况,以及相关产品的市场空间、公司市场份额、在手及预计订单、自产耗用需求等,进一步说明本次募投项目新增产能规模的合理性;(3)本次以间接控股股东盈峰集团为发行对象的背景及主要考虑,盈峰集团本次拟认购股份的数量或数量区间、金额或金额区间,盈峰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相关股份的锁定期限是否符合相关规定;(4)发行定价以来公司股票价格变动的情况,与公司基本面、行业整体情况及可比公司走势是否一致;(5)盈峰集团认购资金来源情况,是否已有明确安排,是否涉及质押公司股份,结合目前股份质押的情况、预警线平仓线设置、后续债务偿还安排、主要股东和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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