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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5-07 20:09:04 股吧网页版
顾家家居: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5-08


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制度

(经 2025 年 5 月 7 日第五届第十次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募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最大限度地保障投资者的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及《顾家家居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指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发行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向投资者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资金。本制度所指超募资金是指实际募集资金净额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
第三条

募集资金限定用于公司对外公布的募集资金投向的项目,公司应制定详细的资金使用计划,做到资金使用的规范、公开和透明。
第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的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应遵守本制度。
第二章 募集资金的存放
第五条

公司应确保募集资金的安全存放,公司募集资金的存放坚持集中存放、便于监督管理的原则。公司应在银行设立专用账户存储募集资金。专用账户的设立、
变更由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六条

公司应当审慎选择商业银行并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存在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账后 1 个月内与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募集资金专户存储三方监管协议并及时公告。该协议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募集资金专户;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项目、存放金额;

(三)商业银行应当每月向公司提供募集资金专户银行对账单,并抄送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公司 1 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募集资金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应当及时通知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五)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募集资金专户资料;
(六)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配合职责、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 3 次未及时向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对账单,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人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两周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八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并应立即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资金所披露的说明书中承诺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组织募集资金的使用工作。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审慎使用募集资金,以最低投资成本和最大产出效益为原则,处理好投资时机、投资金额、投资进度及项目效益间的关系。
第十条

募集资金严格按照招股说明书或其他公开募集资金所披露的说明书承诺的投资项目、投资金额和投入时间安排使用,实行专款专用,不得随意变更或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募集资金的使用计划须经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二条

募集资金项目实施部门要按照公司董事会批准的募集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具体工作计划,保证各项工作能按计划进度完成,并定期向财务管理中心和投资证券管理中心等相关部门报送项目具体工作进度计划和实际完成进度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在使用募集资金时,应严格履行公司资金申请和审批程序。公司财务管理中心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应由专人负责作好记录,对募集资金的使用情况及效益情况应定期分析并向公司相关领导和部门定期汇报。
第十四条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采用合资公司方式建设时,该合资公司应当制定相应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与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一并报公司董事会审批。
第十五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使用不得有如下行为:

(一)除金融类企业外,募投项目为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其他权益工具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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