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1-25
证券代码:603813 证券简称:原尚股份 公告编号:2025-006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拟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金额及类型:为更替公司现有燃油车及满足公司拓展业务的需要, 广东原尚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股份”或“公司”)控股子公司广 东原尚恒晨农牧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尚恒晨”或“买方”)分别于 2024 年
8 月 16 日、2024 年 8 月 30 日与河南犀重新能源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犀
重公司”或“卖方”)签署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及相关补充协议(以 下简称“购车合同”),约定由原尚恒晨向犀重公司采购 7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
车变更为采购 150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购车合同总价由 750.00 万元变更
为车辆总价不超过 4,500.00 万元。
为便于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安阳原尚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阳原尚”),安阳原尚设立后,原尚恒晨、安阳原尚、犀重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签署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约定由原尚恒晨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阳原尚。现因增值税全额抵扣事项,安阳原尚拟与犀重公司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以下简称“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对应的主合同已经在履行中,根据双方合同条款约定,购车合同及补充协议涉及约定的车辆总价为16,281.00 万元,原尚股份实际支付金额按扣除车辆生产企业及卖方可以取得的补贴(奖励)后的余额执行,预计总金额为 4,500 万元(不计违约金)。其中,拟签订的补充协议约定的车辆总价金额达到了公司董事会审议标准。
2025 年 1 月 24 日,公司召开第五届董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签订<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的议案》及《关于授权公司管理层 办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相关事宜的议案》,同意签订《燃料电池汽车 产品买卖合同补充协议》并授权公司管理层全权办理上述合同变更相关事宜。该 议案无须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交易未构成重大资产重组。
特别风险提示:
(1)补充协议约定合同总价为 16,281.00 万元,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等不可预计或者不可抗力等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犀重公司或安阳原尚无法按期获取或无法全额获取政府补助,为此,双方已对购车相关政府补助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约定安阳原尚实际支付金额按扣除车辆生产企业及卖方可以取得的补贴(奖励)后的余额执行,预计总金额为 4,500 万元(不计违约金)。
(2)安阳原尚使用本次购买的氢能重卡将聚焦开拓河南、山西等地区注重可持续发展的企业客户,为其提供运输服务,实现绿色生产。若短期内目标客户开拓速度较慢,或者市场需求预测不准确、竞争加剧等因素可能导致本项目效益不及预期的风险,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3)本次购置氢能重卡有助于公司加快传统燃油车更替,减轻燃油车辆尾气排放产生的环境污染问题,实现公司经济效益、环境效益的协调发展,但氢能重卡的运行依赖于氢燃料的稳定供应。氢气成本的波动、供应不足或氢气价格的上涨都可能影响本批次车辆的运营效率和成本效益。
公司将积极关注该合同事宜的进展情况,按照《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及时履行相应的决策审批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交易概述
2024 年 8 月 16 日,原尚恒晨与犀重公司签署了《产品销售合同》及补充协
议,约定原尚恒晨向犀重公司购买 7 台德帅牌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总价为 750
万。结合业务需求,原尚恒晨与犀重公司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签署了《燃料电池
汽车产品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尚恒晨向犀重公司采购 7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变更为采购 150 台氢燃料电池半挂牵引车,合同中约定车辆单价不超过 30 万元/台,购车合同总价由 750 万元变更为车辆总价不超过 4,500.00 万元。
为便于项目进行专项管理,公司设立控股子公司安阳原尚,安阳原尚成立后,
原尚恒晨、安阳原尚、犀重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4 日签署了《<燃料电池汽车产
品买卖合同>权利义务转移协议》,约定由原尚恒晨将《燃料电池汽车产品买卖合同》下的权利义务转移给安阳原尚,合同其他条款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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