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公司治理水平,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运作指引》《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上市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会从董事会成员中任命,由三名或以上成员组成,且应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独立董事委员应当占审计委员会成员总数的 1/2 以上。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原则上独立于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事务,全部委员均须具有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必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
第八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董事会须对委员会成员的履职情况与独立性进行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十条 公司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常设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工作。
第三章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选聘、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工作;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
(三)审核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审议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事项,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六)监督公司信息披露情况;
(七)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
(八)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大会会议;
(九)向股东大会会议提出议案;
(十)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一)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董事会审议;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每年定期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审计委员会应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
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会计师事务所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三条 公司聘任或更换会计师事务所,须由审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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