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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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
关于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
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的
法律意见书
普证法字[2025]第 002 号
致: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普华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斯康达”或“公司”)的委托,作为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法律顾问,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提供法律服务。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股权激励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激励计划》”)的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就瑞斯康达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第三个解除限售期和预留授予部分第二个解除限售期解除限售条件未成就及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第一节 引言(律师声明事项)
本所律师仅依赖于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以及《公司法》《证券法》《股权激励管理办法》及其他现行的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已得到公司的书面保证,保证提供给本所律师的所有文件及资料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所有书面材料均真实、合法、有效,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保证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保证所提供的文件上的签字和盖章均是真实的。
本所律师已经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需要的有关文件资料及说明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法律意见。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或提供的说明出具法律意见。
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激励计划有关的法律问题发表意见,并不对有关会计、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盈利预测、投资决策等专项意见发表法律意见。本法律意见书对某些数据和结论的引述,并不意味着本所对该等数据、结论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保证。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评价该等数据的适当资格。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必备的法律文件,随其他材料一同上报或公告,并依法对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目的。
本所同意公司在其为实施本次激励计划所制作的相关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内容,但公司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本所律师根据《证券法》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的精神,对公司提供的有关文件和材料进行了充分查验,现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第二节 法律意见书正文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批准与授权
1.2022 年 6 月 27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
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等议案。
2.2022 年 6 月 28 日,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
<2022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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