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
活动的内部控制,规范投资行为,防范投资风险,保障投资安全,提高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以及《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投资是指公司在境内外进行的下列以盈利或资产保值增
值为目的的资产运用行为:
(一)独资或与他人合资新设企业的股权投资;
(二)部分或全部收购其他境内、外与公司业务关联的经济实体;
(三)对现有或新增投资企业的增资扩股、股权收购投资;
(四)收购其他公司资产;
(五)股票、基金投资;
(六)债券、委托贷款及其他债券投资;
(七)公司本部经营性项目及资产投资;
(八)其他资产运用行为。
第三条 公司所有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长
远发展计划和发展战略,有利于拓展主营业务,扩大再生产,有利于公司的可持续发展,有预期的投资回报,有利于提高公司的整体经济利益。
第四条 公司投资原则上由公司集中进行,控股子公司确有必要进行投资的,
需遵循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相关管理制度并事先经公司批准后方可进行。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以及公司所属控股子公司的一切投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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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五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作为投资的决策机构,根据《公司章程》、及本
制度所确定的权限范围,对公司的投资做出决策。
第六条 公司总经理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及本制度行使部分投资的决策权力。
除此之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投资的决定。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战略委员会为公司董事会的专门议事机构,负责统筹、
协调和组织投资项目的分析和研究,为决策提供建议。
第八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战略部和证券部进行项
目可行性分析、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三章 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九条 公司发生的交易(受赠现金资产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须经
股东会审议通过: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第十条除第六条所规定的总经理可行使的部分投资权限和第九条所规定的须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的投资事项之外,公司进行投资的,由董事会讨论决定。董事会对投资事项作出决议的,由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方可有效。
第十一条 公司进行投资的,股东会对投资事项做出决议的,应经出席股东
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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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对公司一年内收购或出售资产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资产总额30%的(购买或出售资产交易时,应当以资产总额或成交金额较高者为计算标准),应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所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上述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不包括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但资产置换中涉及到的此类资产购买或者出售行为,仍包括在内。
第十二条 如果公司发生的某项投资事项所涉及的交易标的,仅达到第九条
第(三)项或第(五)项标准,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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