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明确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总经理职责权限,规范总经理的组织和行为,提高决策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一名。
第三条 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
第四条 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掌握国家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
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尚未解除者;
本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总经理,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七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本公司总经理。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
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八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责和分工
第九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九)拟订公司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并报董事会批准;
(十一)拟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并报董事会和股东会批准;
(十二)制定公司一般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
(十三)决定除由董事会决定以外的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
退;
(十四)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五)签发公司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有关收购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委托理财等交易或事项(对外担保、资产抵押事项除外)。
(十七)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代表公司签署日常经营活动相关的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等合同或协议。
(十八)根据股东会审定的年度授信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九)在年度预算范围内,审批项目实施计划,资金使用计划及公司财务支出款项,并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负责人实行联签制;
(二十)《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总
经理部分或全部职权;若代职时间超过 30 个工作日以上时,应提交董事会决定代理人选。
第十二条 副总经理的主要职权如下:
(一)作为总经理的助手,受总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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