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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5 22:00:38 股吧网页版
瑞斯康达: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4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6


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构成,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提名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委员占多数。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长或董事会在独立董事委员中提名,由全体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负责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公司人力资源部等相关职能部门是提名委员会日常工作的支持机构。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行使以下职权: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提出建议;

(二)广泛遴选具备合适资格可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候选人士,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供意见或建议:

1、 提名或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证券交易所的相关监管规则及《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提名委员会应当对被提名人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形成明确的审查意见。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如下:

提名委员会委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合理、规范地行使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忠于职守,合理维护公司利益,公平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按时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认真审议提交给委员的有关文件和议题;

(四)与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充分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提名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为:

(一)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董事、高管人员的需求情况;
(二)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公司内部以及通过专业市场和专家猎头推荐等方式广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充分了解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等情况;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情况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在选举新的董事和聘任新的高级管理人员前,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有以下情况之一时,可以召开提名委员会临时会议:

(一)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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