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6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确定公司发展规划,健全投资决策程序,加强决策科学性,保证公司战略规划的合理性与投资决策的科学性,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瑞斯康达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战略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战略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和重大投资决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战略委员会由五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一名独立董事。
第四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战略委员会设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战略委员会工作,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战略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战略部作为战略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战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对公司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二)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三) 对规定须经董事会批准的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
建议;
(四)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五)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
(六) 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九条 战略委员会委员的义务如下:
战略委员会委员应按照监管要求和本规则的规定认真、有效地履行职责,合理、规范地行使权力,包括但不限于:
(一)忠于职守,合理维护公司利益,公平维护股东整体利益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
(二)按时并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因故不能出席,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委员会会议,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认真审议提交给委员的有关文件和议题;
(四)与公司董事会以及高级管理人员保持充分和有效的沟通。
第十条 战略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公司战略部负责做好战略委员会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资料:
(一) 由公司有关部门或控股(参股)企业上报重大投资融资、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的意向、初步可行性报告以及合作方的基本情况等资料;
(二) 由公司战略部进行初审,提出立项意见,报战略委员会;
(三) 公司有关部门或者控股(参股)企业对外进行协议、合同、章程及可行性报告等洽谈并将相关情况报公司战略部;
(四) 由公司战略部组织评审,向战略委员会提交正式提案。
第十二条 战略委员会根据公司战略部的提案召开会议,进行讨论,将讨论结果提交董事会。
第五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三条 战略委员会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会议由委员会召集人召集和主持,召集人不能亲自召集和出席时,可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召集和主持。
第十四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参会董事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依照程序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第十五条 战略委员会会议应由过半数的委员出席方可召开。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应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每一名委员不能同时接受两名以上委员委托。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出席。
代为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委员未亲自出席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委员会其他委员代为行使权利,视为放弃权利。
第十六条 战略委员会的会议通知及相关会议文件应提前三日以传真、电话、电子邮件、手机短信、专人送达、书面通知或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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